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牟商初字第22号
原告:烟台冰轮高压氧舱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烟台华盛燃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冰轮高压氧舱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华盛燃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冰轮高压氧舱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烟台华盛燃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冰轮高压氧舱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华盛燃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20元减半收取185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