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豪特氧业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医院、烟台豪特氧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23民初77号
原告:***医院,住所地福建省***光明大道67号。
法定代表人:梁丽平,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红武,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烟台豪特氧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滨海工业园大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医院与被告烟台豪特氧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医院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医院以同意烟台豪特氧业设备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烟台豪特氧业设备有限公司起诉,是***医院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医院负担。
审 判 员 范金保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曾玉
书 记 员 黄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