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豪特氧业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冰轮高压氧舱有限公司与烟台市莱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613行初15号
原告烟台冰轮高压氧舱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滨海工业园光大路**。
法定代表人王学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鞠亚男,女,198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烟台冰轮高压氧舱有限公司职工,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烟台市莱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枫林路**。
法定代表人逄孝峰,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出庭负责人时大伟,烟台市莱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分管领导。
委托代理人施成林,烟台市莱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彭雷新,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招远市。
委托代理人栾少辉,招远金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冰轮高压氧舱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莱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彭雷新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冰轮高压氧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冰轮高压氧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烟台冰轮高压氧舱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淑杰
人民陪审员  王信坤
人民陪审员  贺业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左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