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豪特氧业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嘉章机电有限公司与烟台冰轮高压氧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13民初545号
原告:上海**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550038599G。
法定代表人:辜英求,董事长。
被告:烟台冰轮高压氧舱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滨海工业园光大路**信用代码:91370613265796702H。
法定代表人:王学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茂昌,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冰轮高压氧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机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0元,由原告上海**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海宁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