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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口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张礴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03民初5914号 原告:青岛港口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港寰路58号甲全幢层1号候工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港口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青岛港口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均不服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劳人仲案字(2022)第360号裁决书,先后诉至本院。其中,青岛港口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案号为(2022)鲁0203民初5914号;***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案号为(2022)鲁0203民初5630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合并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鲁0203民初563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