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03民初5914号
原告:青岛港口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港寰路58号甲全幢层1号候工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港口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青岛港口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均不服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劳人仲案字(2022)第360号裁决书,先后诉至本院。其中,青岛港口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案号为(2022)鲁0203民初5914号;***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案号为(2022)鲁0203民初5630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合并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鲁0203民初563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