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县锦辰矿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太原钢城企业公司峨口劳动服务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23民初136号
原告:**,地址:代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某1: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2,山西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钢城企业公司峨口劳动服务公司,地址:代县峨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将位于峨口镇十字街西北房地产一处变更登记在原告名下。事实和理由从1998年至2003年,被告从原告峨口信用社陆续贷款,截止至2003年6月5日,仍然有贷款370万元未归还,双方为此签订《抵押贷款合同》,被告将位于峨口镇十字街西北,峨口铁矿幼儿园南的一处房地产抵押,到期后因未能归还贷款,经双方协商将抵押物评估后抵顶贷款本息,并签订《抵押物清偿贷款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一、抵押物清偿贷款的地界以甲方(被告)的土地证所指地界为准,包括地界内的建筑物和所有附着物权属归乙方(原告)所有。二、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甲方(被告)终止对该抵押物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同时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利义务由乙方行使。三、从签订协议之日起终止的甲方(被告)所贷款项本息的追索权。四、原甲方(被告)在乙方(原告)处办理贷款手续收提供的土地证、房产证、评估报告、公证书及贷款合同等,都由乙方(原告)保存,以备查考。五、抵押物的过户手续由乙方(原告)负责办理,甲方(被告)给予积极配合。协议签订后,于2003年12月10日签订移交清单,并办理了移交手续该房地产由原告一直占用至今,但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地产变更过户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办法》等规定需要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将该不动产登记在原告名下,但因历史原因而无法登记。被告名称原为太原钢城企业公司峨口铁矿劳动服务公司,后变更为现在名称。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抵顶贷款的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根据协议的约定应配合原告进行不动产过户变更登记,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办理不动产过户变更登记。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太原钢城企业公司峨口劳动服务公司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经审查发现,原告起诉时太原钢城企业公司峨口劳动服务公司已变更为代县锦辰矿业有限公司,原告以太原钢城企业公司峨口劳动服务公司为被告进行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00元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罗文朝
审判员 马贵平
审判员 韩建慧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