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浩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浩天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同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沪0151民初13442号 原告:***,女,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经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律师、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的2024年1月至8月的工资共计138,565.4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死者***系原告父亲,于1962年7月12日出生,婚姻状况xxx,原告系死者唯一子女,死者父母***、杨某皆在死者***死亡前过世。死者身亡时(前)受雇于被告公司,于2024年1月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24年1月至12月,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2,690元/月,另有奖金绩效。工作期间死者负责被告位于上海市的某厂工程项目的相关工作,职务为项目经理,工作地点在上海市内。2024年8月20日17时11分,原告接到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死者弟弟***的电话,告知原告父亲在上海市办公楼值班室内被发现突发疾病可能已过世。2024年8月21日,经浦东新区某根据临床加理论诊断出具《居民死亡推断书》,载明直接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死者生前受雇于被告期间被告未按约向死者***支付工资,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工资的行为已侵犯了***的合法权益。原告作为***的唯一继承人,为维护原告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某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理由如下:1.原告父亲***生前无子女照顾无地方居住,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碍于同胞之情在某厂安排房间供***居住并经常给予款项接济。2.***在外高桥电厂居住期间仅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跑腿送资料,并未参与被告公司日常运作与项目施工管理。3.***曾在2024年代表公司出庭参与(2024)沪0151民初18743号案件中诉讼活动,为其方便出庭故出具劳务合同。4.因***被他案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被冻结,故被告公司通过其他工作人员以微信转账形式向***给付钱款。 原告为证明其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1.溧阳市人民法院(1998)溧城民初字第720号民事调解书,2.***证明,3.***父母关系证明,4.***父母及祖父母关系证明。6.被告与***签署劳务合同。7.***与被告工作联系申请单。8.***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1组。9.居民死亡推断书。10.医疗急救中心告知书。11.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 被告围绕其抗辩理由提交下列证据:1.***2023年胃部切除手术报告。2.***2020年赌博行政拘留通知书。3.2018年-2024年***向***打款微信聊天记录。4.(2024)沪0151民初18743号诉讼材料及***劳务合同邮递给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经审理查明,原告***现系案外人***第一顺位唯一继承人,案外人***于2024年8月20日于上海市死亡。***生前作为乙方曾与被告某公司作为甲方签署劳务合同一份,合同内容载明合同有效期暂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到2024年12月31日止。在本协议期满后,在甲、乙双方没有签订新的协议情况下可延期到次年月日。但在此期间(次年月日至月日时间内,甲、乙双方都可以提出终止协议,均不承担任何赔偿)。签订新协议后本协议终止,相关事项按新协议处理。甲方安排乙方从事行政管理岗位(工种)工种,工作地点某厂。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2,690元/月、奖金按出勤、绩效等其余部分年终考评合格后发放。每月28日为发薪日,新员工首次发薪日为次月日。2024年6月11日至8月1日***因至被告公司位于上海市金山区上海某有限公司曹泾2期项目所在地工作,入住附近金山区上海连通宾馆,共计产生房费6,384元。2024年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累计向***通过微信转账17笔,总计33,500元。原告认为被告未按***与被告公司所签合同履行劳务费用支付义务,且***所收微信转账中部分钱款用于被告公司业务支出,现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及历年奖金发放情况向***唯一继承人即原告支付剩余部分钱款,因被告公司怠于履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成此讼。 另查明,在(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2947号民事判决书案外人***需履行:“支付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租赁费用欠款人民币726,272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该欠款自2012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利息损失”。因***未能全部履行支付义务,在后续执行过程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某公司与***是否存在劳务关系及若劳务关系存在则劳务费用是否拖欠。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原被告陈述,2024年***已经年满60周岁,其生前住在被告公司项目处为被告某公司施工项目提供劳务服务及代表被告某公司在案件诉讼中参与诉讼活动,故本院认定被告某公司客观上存在接受案外人***的劳务服务。对于被告某公司与***所签订劳务合同,虽被告辩称***签名为他人代写,但***在(2024)沪0151民初18743号诉讼活动中将该份劳务合同作为其在被告某公司工作的依据提交法院且合同中载明的月工资未违反2024年度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可见***对劳务合同内容明知且对双方之间劳务关系及劳务报酬等内容认可。综上被告某公司与***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该劳务合同的相对人均应按照劳务合同内容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对于2024年***应得劳务报酬,其劳务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20日,劳务工资标准应以***与被告某公司所签劳务合同载明的工资标准计算。对于原告诉称2024年期间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向***转账中部分钱款的性质为代公司用于被告公司开支的诉称,本院认为上述款项中在2024年2月28日支付的10,000元为***代表公司就案外人喻某死亡事件的赔偿金并已经代为支付完毕,2024年3月19日支付的5,000元中3,405元已经作为公司业务费用支出并开具对应数额发票,对于其余部分转账资金因缺少因实际工作支出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为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当事人累讼,本院对***生前劳务合同期间为履行劳务合同所支出但未报销的住宿费用6,384元一并予以处理。对于原告***所称***生前应得奖金部分,因案涉劳务合同载明奖金按照出勤、绩效等其余部分年终考核合格后发放,而***去世时其劳务合同时间尚未届满,原告要求参照往年收入计算全年奖金及绩效的请求本院不予采纳。参照2024年2月5日、2月6日***从被告员工张某处领取2023年工资情况,本院酌定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20日***出勤奖金、绩效共计为30,000元,综上,在2024年度***向***转账的33,500元中扣除已经用于公司支出的13,405元,被告某公司还应向原告***支付***生前劳务报酬36,85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案外人***(已死亡)被拖欠的劳务费用36,8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