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瑞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海瑞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6315号 原告青岛海瑞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理人**。 被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岛海瑞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 原告青岛海瑞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立即支付项目期间原告支出的费用834334.6元及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二、判决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2022年6月21日,被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系技术开发合同,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争议涉及技术开发内容,故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2209元,予以退回原告青岛海瑞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