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彩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友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民申5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友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中大广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友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终5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任***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