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4民初136号
原告:蔺某
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张某。
原告蔺某与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蔺某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蔺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蔺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9元,减半收取804.5元,由原告蔺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