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鄂13**民初4246号
原告:湖北全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784462130M,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铺镇龙泉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水市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水市吴店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3810113152199,住所地:广水市吴店镇吴店街。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被告: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9028470W,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锡沪中路9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全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水市吴店镇人民政府、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5年11月7日,原告湖北全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湖北全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全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全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