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辽0381行审189号
申请执行人海城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海城市兴海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381001117374Y。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海城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城铁西区市政管理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24161023XK。
法定代理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城市市政工程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海城市自然资源局2018年9月14日对海城市市政工程公司作出海国土资罚字(2018)第T1-219号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又未起诉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经催告后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该决定,海城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海城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海国土资罚字(2018)第T1-219号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八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执行海国土资罚字(2018)第T1-219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