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3民初10308号
原告:儋州昆邦气体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儋州市东成镇加悦村委会加悦村小组原加悦砖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威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城工业园宝来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住不详,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住不详,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儋州昆邦气体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威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儋州昆邦气体工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儋州昆邦气体工业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的行为,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儋州昆邦气体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