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703民初92号
原告:南京飞某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
法定代表人:蔡某。
原告南京飞某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受理。2025年2月17日,原告南京飞某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飞某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飞某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4元,减半收取3102元,由原告南京飞某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