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023民初3513号
原告:王某,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未到庭),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3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826元,减半收取3913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