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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902民初1421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舟山市新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江苏威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舟山市新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威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23元,减半收取计10512元,由原告***负担(减收8512元,实收2000元)。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