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国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威宁县国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26民初9497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6月5日生,住贵州省威宁县。
法定监护人:***,男,汉族,1993年7月20日生,住贵州省威宁县。
委托代理人:***,贵州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威宁县国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诉被告威宁县国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遗漏被告,尚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同时,经鉴定,***所受伤害经鉴定为精神伤残五级,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家庭经济困难。原告向本院提出免收诉讼费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1元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