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国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威宁县国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0526执保51号
***(申请执行人)、威宁县国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宁县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与威宁县国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宁县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国营建筑工程公司、威宁县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经本院立案执行,已解除对被申请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国营建筑工程公司、威宁县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00元的冻结。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黔0526民初57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以解除保全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