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0526执保10号
***(申请执行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国营建筑工程公司、威宁县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与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国营建筑工程公司、威宁县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国营建筑工程公司、威宁县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1711241.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经本院立案执行,经过网络查控,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国营建筑工程公司、威宁县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21711241.0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黔0526民初5728号民事裁定书以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