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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南通天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602执29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5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南通天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2518601605,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天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南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通仲裁字第2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8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曾查封了被执行人南通天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苏F×××**的车辆,应予以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苏0602执2926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对南通天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
苏F×××**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