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路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天路恒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4民初9551号
原告:北京天路恒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四家庄村南液化汽厂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德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卓,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
法定代表人:肖振业,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萌萌,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新,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天路恒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天路恒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谢宝石
书 记 员  李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