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工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中工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3民初3471号 原告:**,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9516112H,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某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被告: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MA2DY67K2K,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某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工程有限公司、**、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