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21民初96号
原告:贵州创绿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石桥村十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MA6H5ELJ8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0932713。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910107107。
被告:***,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大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910091558。
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大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910087888。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创绿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创绿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主动与原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创绿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创绿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2元,减半收取1321元,由原告贵州创绿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