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乾建城乡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贵州黎平城乡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8民初3217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3月6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89年9月20日,汉族,现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告:贵州黎平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德凤镇黎阳大道旁正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1308874417T。

法定代表人:王学红,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钧,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贵州黎平城乡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他人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丁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