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8民初3217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3月6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89年9月20日,汉族,现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告:贵州黎平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德凤镇黎阳大道旁正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1308874417T。
法定代表人:王学红,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钧,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贵州黎平城乡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他人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丁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