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乾建城乡建设有限公司

黎平县诚信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贵州黎平城乡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31民初597号
申请人:黎平县诚信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31MA6ER10Q36。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德凤镇民胜村七组。
经营者:杨成林,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贵州黎平城乡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1308874417T。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德凤镇黎阳大道旁正阳大厦二单元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学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黎平县诚信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贵州黎平城乡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黎平县诚信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陈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申请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资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叁仟伍佰元(¥:153500)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财产价值1535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黎平城乡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35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贵州黎平城乡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再兵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谭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