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卡森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002执211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铁站西绿地之窗商业广场办公楼AB及商业楼3-14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卡森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海滨旅游区滨海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华龄养老产业投资(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3号22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卡森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华龄养老产业投资(广东)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琼96民终21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海南卡森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华龄养老产业投资(广东)有限公司应履行以下义务:1.被执行人海南卡森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06233.29元及自2022年12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以906233.2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逾期付款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执行人华龄养老产业投资(广东)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被执行人海南卡森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24468元;4.两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9655元、执行费11707.01元。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南卡森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华龄养老产业投资(广东)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遂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金融理财等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账户、银行账户,尚未发现可执行的财产。2.向琼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琼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尚未发现可执行的财产。3.在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也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债权、股权等财产。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海南卡森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华龄养老产业投资(广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5.本院亦将上述调查的情况向申请人反馈,其表示没有其他可提供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