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822执963号
***、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8民终297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1.8万元,并负担案件一审受理费2347元、二审受理费4693元及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短信平台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文书,本案在执行阶段作出(2025)陕0822执96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作出(2025)陕0822执96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8316元(包括工程款218000元及执行费3276元、一审受理费2347元、二审受理费4693元)并支付于申请人指定账户,后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履行完毕证明一份并自愿放弃其他事项请求(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3276元并已缴纳。
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