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内0203执2000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203民初8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369756.01元及其利息55509.7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6元、保全费3066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6279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425465.77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亦已缴纳执行费。至此,申请执行人包头市某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4)内0203民初8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