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30民初1627号
原告: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铁站西绿地之窗商业广场办公楼AB及商业楼3-14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98132X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乐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沙河路生园小区7排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93MA7051JG1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47元,减半收取4474元,由原告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