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湖南省新化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与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1222民初826号 原告:湖南省新化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孟公镇孟公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贤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贤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地址: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鸳鸯街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某,女,1990年5月31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系该局法规股股长,住湖南省沅陵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省兴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湖南省新化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后,原告湖南省新化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新化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新化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54元,减半收取5477元,由原告湖南省新化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