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9101号
原告:李淑琦,男,200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告:***,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世纪路218号。
负责人:巩选位,总经理。
被告:山东赫德铝木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兴鲁大道16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李淑琦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山东赫德铝木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李淑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淑琦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 卿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金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