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民初3026号之一
解除申请人:山东赫德铝木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兴鲁大道1677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伟,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周村区城北街道办事处隋家村。
被申请人:**,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周村区城北街道办事处隋家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赫德铝木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当事人申请作出(2019)鲁0306执保1141号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56000.00元。山东赫德铝木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各银行账户内156000.00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杜婷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 勇
书 记 员 张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