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赫德铝木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兴鲁大道1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312747568A。
法定代表人:张新伟,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生态颐养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姚家峪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348920967F。
法定代表人:房利军,经理。
山东赫德铝木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生态颐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304民初27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文书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生态颐养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416300.00元(本金2000000.00元,违约金390000.00元,执行费263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