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2137号
申请人:山东赫德铝木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兴鲁大道1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312747568A。
法定代表人:张新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田庄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417638P。
法定代表人:田茂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赫德铝木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赫德铝木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864062.3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赫德铝木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64062.35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 荣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尹文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