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德绿色低碳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赫德铝木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213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田庄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417638P。
法定代表人:田茂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赫德铝木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兴鲁大道1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312747568A。
法定代表人:张新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赫德铝木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鲁0306民初2137号民事裁定,对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864062.3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鲁0306民初2137号案判决结案,山东赫德铝木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付款义务,其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64062.35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 荣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尹文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