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4民初8337号之一
原告:长沙县欢利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经营场所长沙县黄兴镇干杉社区中大屋组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21MA4QW9NE82。
经营者:***,女,199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湖南云中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溁左路中南大学科技园研发总部1栋37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9681409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县欢利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与被告湖南云中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县欢利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县欢利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县欢利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4元,保全费1562元,共计3776元,由原告长沙县欢利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建***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