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云中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云中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邦媛工程机械智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04执1414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云中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溁左路中南大学科技园研发总部1栋377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系申请执行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南省邦媛工程机械智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远大路附1号千喜华城905、913-915房-05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云中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邦媛工程机械智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2022)湘0104民初473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 2023年1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省邦媛工程机械智控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2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12月30日、2023年1月3日、2023年1月17日、2023年2月14日、2023年2月16日、2023年3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于2023年1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2024年1月4日到期。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湘A8××**梅赛德斯奔驰牌小汽车、湘AF××**别克牌小汽车、湘AP××**沃尔沃牌小汽车、湘AP××**北京牌小汽车、湘AB××**北京牌小汽车已于2022年1月25日在诉讼保全阶段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2024年1月24日到期。 2023年3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省邦媛工程机械智控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有财产线索可以提供。 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组织合议庭进行合议,经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议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72518.29元,截至2023年3月21日,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072518.29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以最终结算为准)。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所享有的权利和本院可依职权采取的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