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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财保433号
申请人:攸县**建筑综合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酒埠江镇普安桥村付塘冲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3MA4T7JQX6C。
经营者:贺武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代英,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云中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溁左路中南大学科技园研发总部1栋37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96871409U。
法定代表人:湛哲宏。
申请人攸县**建筑综合经营部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云中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255233.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于4255233.4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4255233.4元的保单保函(保单号:603020904602021000008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攸县**建筑综合经营部因情况紧急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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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云中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255233.4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4255233.4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云中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5000元,由申请人攸县**建筑综合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亦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婧
书 记 员 胡 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