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云中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攸县黄丰桥亿磊建材销售中心、湖南云中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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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财保432号
申请人:攸县黄丰桥亿磊建材销售中心,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黄丰桥镇阁前社区小田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3MA4RMNLN3U。
经营者:贺中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代英,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云中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溁左路中南大学科技园研发总部1栋37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96871409U。
法定代表人:湛哲宏。
申请人攸县黄丰桥亿磊建材销售中心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云中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019069.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于3019069.2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3019069.2元的保单保函(保单号:6030209046020210000085)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攸县黄丰桥亿磊建材销售中心的保全申请所依据的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尚未到期,不符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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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攸县黄丰桥亿磊建材销售中心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亦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婧
书 记 员 胡 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