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云中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云中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833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县欢利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经营场所长沙县黄兴镇干杉社区中大屋组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21MA4QW9NE82。
经营者:盛朵,女,199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申请人:湖南云中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溁左路中南大学科技园研发总部1栋37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9681409U。
法定代表人:湛哲宏。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县欢利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湖南云中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湘0104民初833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湖南云中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县欢利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县欢利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云中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新支行8201××××3467的账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建珍
书记员赵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