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8337号
申请人:长沙县欢利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经营场所长沙县黄兴镇干杉社区中大屋组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21MA4QW9NE82。
经营者:盛朵,女,199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申请人:湖南云中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溁左路中南大学科技园研发总部1栋37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9681409U。
法定代表人:湛哲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县欢利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诉被申请人湖南云中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县欢利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于审理期限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云中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8472.42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县欢利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云中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08472.42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建珍
书记员赵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