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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创艺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江苏长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路交通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12民初1732号之一
原告:南京创艺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公园路42号0802室。
法定代表人:赵世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蓓蓓,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长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台中路99-195号。
被告:江苏中路交通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台中路99-195号。
原告南京创艺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长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路交通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创艺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35.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35.50元,由原告南京创艺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文勇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安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