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982民初1号
原告:孝感市某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泰合乐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孝感市某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孝感市某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孝感市某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感市某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36.68元,减半收取计12268.34元,由原告孝感市某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