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84民初3360号
原告:***,女,199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市新乐市人,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08号万象城2**(B座)15层1501。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住所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乾州办事处209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南省高速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500号马兰山公寓综合楼9楼9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岳阳交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岳阳片区永济大道临港高新产业园2栋21楼2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住。
被告:睢宁县永安农畜产品运输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睢宁县***104国道北侧泗八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岳阳交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湖南省高速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睢宁县永安农畜产品运输专业合作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负担。
【案件唯一码】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