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金龙输送机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输送机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534民初1784号

原告***,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杨岳朋、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输送机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768109951R。住所地承德市承德县孟家院。

法定代表人薛广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耀川,北京市雨仁(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输送机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计玉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岳朋、被告****输送机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耀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承包了河北御捷车业有限公司新厂房中输送机安装工程。2019年2月15日,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被安排到御捷车业新厂房中,负责输送机安装工作,月工资6000元左右。2019年3月8日11时许,原告在安装输送机平台过程中,从5米多的高空摔下受伤,后原告被送往清河县中心医院抢救治疗。原告在被告****输送机制造有限公司上班,双方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输送机制造有限公司答辩,一,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应当先由劳动仲裁部门仲裁,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原告诉讼请求为确认答辩人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案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仲裁部门审理的范围。那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无论答人与原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均应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话,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恳请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答辩人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答辩人于2018年7月9日与领途汽车有限公司签订《清河三厂焊装WS摩擦输送线承揽合同》约定由答辩人为该公司提供输送线项目的设计、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培训、陪产及售后服务工作。2018年12月22日答辩人与案外人李建光签订《安装承揽合同》,约定答辩人将领途汽车焊后WBS储运项目发包给李建光,承包方式为:包括人工、现场耗材、使用工作、现场安全等,合同总价款为339300.00元。其中第四条第四款“乙方应为其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那么李建光承揽过程中负责招聘、管理员工,并且由李建光直接向原告***支付相应劳动报酬。原告***不受答辩人单位的劳动管理,答辩人也从始至终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劳动报酬,答辩人单位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未有任何一条适用于原告***。综上,恳请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9年2月15日进入被告****输送机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受被告指派到领途汽车有限公司负责输送机安装工作。被告为原告缴纳了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的职工工伤保险费。因双方之间产生纠纷,原告向清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9年5月14日受理了原告的申请,并于2019年5月31日开庭审理。但该委员会在受理申请后六十日内未作出裁决,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缴纳了职工工伤保险费用,原告也实际受原告的指派进入工作场所劳动,双方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本院受理原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输送机制造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输送机制造有限公司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计玉晓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庄连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