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金龙输送机制造有限公司

承德金龙输送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昆山市瑞浦鑫涂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821民初673号

原告:****输送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孟家院5号。

法定代表人:薛广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兵、郑海洋,河北雨仁(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瑞浦鑫涂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长兴东路99号2号房。

法定代表人:石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茹稼、沈佳华,江苏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输送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与被告昆山市瑞浦鑫涂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涂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兵、郑海洋,被告涂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茹稼、沈佳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采购款20万元,同时由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61790.71元;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2月6日签订《采购合同》,并于2018年12月8日签订《技术协议》,两份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三一重机有限公司华湘公司覆盖件涂装生产线积放输送部分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交三一重机有限公司华湘公司使用,合同金额共计49万元,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一周内预付订金30%,乙方(原告)发货前支付合同总价款30%,产品调试验收合格后10日内付合同总价款30%,产品验收合格质保期满一年后付合同总价款10%余款。合同还约定:甲方(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周,由甲方按本合同总价款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2019年8月,产品完成验收并交三一重机有限公司华湘公司使用,期间被告共向原告支付29万元货款,剩余20万货款至今未付,已严重违约。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贵院,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审理,维持原告的合同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涂装公司辩称,一、产品未经验收合格,不满足验收款的支付条件。(一)、产品应当由被告进行验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才满足合同约定的验收款支付条件。①《采购合同》第七条“验收时甲乙双方应于现场依据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共同对产品、型号、规格、产地、配置技术性能指标等进行验证”。②《采购合同》第八条“…产品调试验收合格后10日内付合同总价款30%”。(二)、原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退货、换货、补足、修复或折价等合同义务,并承担被告因此产生的损失。①《采购合同》第六条“产品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买方必须应于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甲方根据双方认可的“质量标准、技术要求”进行产品的检验,如检验合格即办理入库手续,如检验不合格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按甲方的要求予以退货、换货、补足、修复或者折价。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处理不合格品,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及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②《采购合同》第九条:“乙方所供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质量、技术要求等与本合同中甲方要求不符,或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或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潜在缺陷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无条件按照甲方的要求给予退货、换货、补足、修复或折价等”。(三)、原告产品存在外观瑕疵,包括钩子、销子大小不一致等,且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潜在缺陷,包括设计考虑不周、安装问题、产品质量问题等。①根据现场图片(见证据三),原告负责的输送链机械部分存在少钩子、销子大小不一样等外观瑕疵。②根据三方在2020年7月11日签订的会议纪要(见证据二),原告确认存在潜在缺陷,包括设计考虑不周、安装问题、产品质量问题等。(四)、被告就产品存在的问题第一时间向原告反映,见证据五),但原告一直未处理,后原告承诺2020年8月1日维修人员及备件全部到位,在维修完成后在现场护航一周(见证据六),但是实际人员及备件也均未到位。原告产品在2019年2月28日还未完全进场,自原告产品进场以来问题不断(见证据四),被告于2019年3月1日第一时间向原告反映输送链问题,在2019年2月至2020年8月期间,一直对输送链存在的问题向原告反映并要求维修、退换货,但原告均未尽到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原告承诺2020年8月1日维修人员及备件全部到位,在维修完成后在现场护航一周(见证据六),但是实际人员及备件也均未到位。

二、原告产品系未经验收合格,且原告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维修退货、换货等义务,故质保金部分不应支付。根据采购合同第五条,质保期为一年,自产品验收合格并经甲方书面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如第一条所述,原告产品未经验收合格,故不满足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二)、退一步讲,即使不考虑是否验收合格问题,因原告未按合同履行维修、退换货等义务,故被告也不应支付质保金。

三、关于违约金部分,因产品未经被告验收合格,且原告也未按合同约定在付款前开具增值税发票,故款项不满足支付条件,被告不应支付违约金。(一)、如第一条及第二条所述,因原告产品未经被告验收合格,且原告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维修、退换货等义务,故验收款、质保金不满足支付条件。根据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第八条,货到验收合格后按实际交货数量和单价据实结算。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当开具足额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先开票后付款。因原告未开具足额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验收款、质保金不满足支付条件。(二)、退一步讲,如果法院认为被告应当承担违约金的,则结合原告未尽合同约定的维修、退换货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应按每逾期一周承担合同总价的5‰承担违约责任,故双方违约责任可相抵。采购合同第九条,如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含因退货、换货、补足、修复等原因导致的逾期交付产品),每逾期一周,甲方有权按合同总价的5‰收取滞纳金。(三)、再退一步讲,如果法院认为被告应当承担违约金的,则结合原告未尽合同约定的维修、退、换货等义务的过错程度及被告方的损失,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以下调至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6日原告金龙公司与被告涂装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一、货物价款为490000.00元。二、交货地点:需方指定地址。三、交货期:2019年1月20日发货到现场。五、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1、乙方(原告)提供的产品必须是满足本合同要求的全新产品,同时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产品有进口零部件的,还应符合该零部件出厂标准和相关的国际标准。双方约定特殊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2、质保期为一年)自产品验收合格并经甲方(被告)书面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六、产品交付验收:1、乙方在送货时应向甲方提供送货清单、产品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产品装箱清单及甲方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2、产品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原告)必须应与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甲方根据双方认可的质量标准、技术要求进行产品的检验,如检验合格及办理入库手续,如检验不合格,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按甲方的要求予以退货,换货、补足、修复或者折价。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处理不合格品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及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3、甲方仅对产品数量、规格、型号、外观进行确认验收,但不视为乙方因设计制造存在的隐患,隐性品质合格,如因产品品质问题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4、乙方应货票同行;5、乙方应保证供货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并对其负全责。甲方对产品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乙方,供货产品质量问题应由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予以解决。七、安装:1、乙方负责完成全部机械产品的安装,并符合技术协议要求。电器部分由甲方安装调试;2、验收时甲乙双方应予现场依据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共同对产品、型号、规格、产地、配置、技术性能指标等进行验证。八、付款结算、结算周期:1、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预付定金30%,乙方发货前支付合同总价款30%,产品调试验收合格后10日内付合同总价款30%,产品验收合格质保期满一年后付合同价款10%余款。甲方每次付款后,乙方必须同时开具等额的发票;2、货到验收合格后,按实际交货数量和单价据实结算。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当开具足额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九、违约责任:1、乙方所供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质量技术要求等与本合同中甲方要求不符或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或经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潜在缺陷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无条件按照甲方的要求给予退货、换货、补足、修复或折价等;2、乙方应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交货日期交货,如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含因退货、换货、补足、修复等原因他导致的逾期)交付产品每逾期一周,甲方有权按本合同总价的5‰收取滞纳金(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或提前双方协商同意的除外);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周,由甲方按本合同总价款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18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技术协议》,合同约定:“甲方(被告)根据三一重机有限公司华湘公司覆盖件涂装生产线项目的需要,委托乙方(原告)承担三一重机有限公司华湘公司覆盖件涂装生产线积放输送部分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一并交三一重机有限公司华湘公司使用,为满足需要,特提出覆盖件涂装线的机械输送部分的技术要求。”该《技术协议》对供货的技术作了具体的要求。协议签订后,经原被告双方协商,推迟了供货时间,至原告供货完毕,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90000.00元,尚有200000.00元未给付。2020年7月11日原、被告及三一重机三方召开关于覆盖件涂装线输送系统故障对策专题会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中写明:“会议对覆盖件涂装线自2019年8月份验收后,输送系统所发生的故障进行盘点,描述故障现象、分析产生原因,责任归属判定,并对后续整改提出要求,形成会议纪要及决议如下:一、故障类别及现象如下……。二、昆山瑞浦鑫和****双方故障事实无异议,对引起的原因持不同意见。三、按合同规定确定责任(昆山瑞浦鑫对三一重机负责,****对昆山瑞浦鑫负责)。四、昆山瑞浦鑫评估后于7月13日反馈整改计划,最迟要求8月底完成整改。五、整改前过渡期由昆山瑞浦鑫做好售后服务”。但原告至起诉之日亦未作出相应整改,均由被告进行了整改。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及违约金。

以上事实有双签订的2018年12月6日签订的《采购合同》、2018年12月8日签订的《技术协议》、2020年7月11日关于覆盖件涂装线输送系统故障对策专题会的会议纪要、发货单、发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及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往来的邮件及双方当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技术协议》、关于覆盖件涂装线输送系统故障对策专题会的会议纪要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经被告同意延迟交货,交货后双方于2019年8月份验收,被告即有义务给付原告货款,被告给付原告290000.00元后,尚欠原告部分货款,故被告应予以给付;关于质保金是否退还的问题: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质保金为货款的10%,即49000.00元,双方在会议纪要中认可2019年8月份验收,在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第五条二款规定:“质保期为一年”,至2020年9月份已经过一年,被告理应返还质保金,但会议纪要第二条:“昆山瑞浦鑫和****双方故障事实无异议,对引起的原因持不同意见”,由该条可见,原告提供的覆盖件涂装线事实上存在故障,原因不明,双方应对此进行整改,但被告事后进行了整改,原告未参与整改,质保金本院酌定适当返还25000.00元,故被告涂装公司在所欠200000.00元货款中扣除24000.00元质保金后,应再给付原告金龙公司货款1760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问题,因为原告提供的覆盖件涂装线存在故障,原因不明,原告亦未参与进行整改,故在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被告违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昆山市瑞浦鑫涂装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输送机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76000.00元;

二、驳回原告****输送机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13.43元,由原告****输送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856.44元,由被告昆山市瑞浦鑫涂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756.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祝云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池艳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