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04财保365号
申请人:山东迈向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坊城街道八马路与拥军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辛国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输送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孟家院5号。
法定代表人:薛广山,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迈向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输送机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山东中实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迈向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迈向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闽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郝 琳
书 记 员 宫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