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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06民初1659号 原告:江苏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江苏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2295元,由原告江苏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