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784执95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信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恒安散热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安丘市莲花山西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信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恒安散热器集团有限公司(2019)鲁0784民初296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中,案外人安丘市安鑫企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重整。本院经审查后,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9)鲁0784破5号执行裁定:受理申请人安丘市安鑫企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因本院已受理申请人安丘市安鑫企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提出的对被执行人潍坊恒安散热器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本案应依法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9)鲁0784执9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栾***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