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信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五莲县志通畜牧机械厂、安丘市景芝隆丰机械维修部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4民初5339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信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经济开发区珠江路与北外环交叉路口东50米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五莲县志通畜牧机械厂,组织机构代码:92371121MA3JGA3B3E住所地五莲县高泽街道西高泽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保全人:安丘市景芝隆丰机械维修部,注册号:37078460028479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山东信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五莲县志通畜牧机械厂、安丘市景芝隆丰机械维修部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山东信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山东信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内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山东信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保全人五莲县志通畜牧机械厂、安丘市景芝隆丰机械维修部在银行内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6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因案件未能在冻结期限内执结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冻结的效力消灭,该风险由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被保全人自动履行义务后,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山东信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